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关于药品注册检验事宜的重要通知》
2016年2月26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官网发布《关于药品注册检验事宜的重要通知》,内容如下: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检验相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36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注册申请人须在收到受理部门出具的《检验通知单》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并将资料、样品与有关标准物质送交承检相关药品检验机构。
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在收到药品检验机构发出的《补充资料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送交承检的相关药品检验机构。
三、在该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超过上述期限尚未提交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的,需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交相关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
超过上述期限,相关药品检验机构不再接收样品和资料,按公告的处理原则执行。
(摘自: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网站 201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