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发布
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结合监管体制改革和工作实际,对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进行了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共5章22条。
相关链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摘自:CFDA网站 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