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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有关事宜
时间: 2012-11-19 08:52 |点击次数:

  为加强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进一步提高许可工作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原有申报要求不变的基础上,2012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的有关事宜印发通知。

  通知指出,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发生变更的,或者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信息变更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对其持有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及已受理但未完成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按照《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60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负责申报资料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和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更换工作;审评中心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批,及时做好数据库中产品相关信息的修改和资料归档工作,并组织修改完善审评审批信息系统,确保按时开展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自:SFDA网站 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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