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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
时间: 2012-11-12 11:00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2010年11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印发通知。

  通知明确,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报未获备案需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再次申报且未提出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在提交的资料中,除申请表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复印件应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再次申报仍不予备案的,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摘自:SFDA网站 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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