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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要求
时间: 2012-11-12 10:45 |点击次数:

  为加强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管理工作,2010年7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申报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在申报化妆品配方时,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应当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厂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

(摘自:SFDA网站 20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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