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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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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
时间: 2011-02-11 10:44 |点击次数:

  2011年1月25日,卫生部发布《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要求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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