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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
时间: 2010-11-17 15:09 |点击次数: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4年来,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经过认证、培训、考试、注册,建立了一支执业药师队伍,他们在指导公众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公众身体健康的职业使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1994年,人事部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我国开始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5年,人事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生产、流通领域实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了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将原来的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合并为执业药师。
  二、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的执业药师的地位、岗位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1999年12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局令公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2000年4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第20号局令公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2000年11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药管市【2000】526号公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列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007年1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局令公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情况
  自1995年 到2007年底,组织实施了13次国家考试,3次认定,到2007年12月,全国共有153153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四、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1994年11月17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印发了《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6月12日,印发了《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4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对执业药师申请注册的条件、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与管理等作了规定。2004年7月13日、2008年1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补充规定。
  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1996年6月28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执业药师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注册有效期三年内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2008年8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其中指定和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0学 分。
  六、成立执业药师协会
  2003年2月21日至23日,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成立。 截止2007年12月,全国已有湖北、上海、北京、浙江、陕西、重庆、广东、广西、甘肃、云南、山东、江西、内蒙古等13个省、区、市成立了执业药师协会。
  七、执业药师立法
  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至今仍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我国的执业药师立法工作已经开始,基本立法思想是:通过法律赋予执业药师垄断性的保证药品质量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业务和执业权利,如药品质量管理;审核医师处方;监督处方调配;用药咨询;药品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等,禁止其他人擅自从事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药学服务业务,同时提高并严格执业药师职业准入的学历和专有要求。

(摘自: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2010-11-16、中国医药报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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