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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
时间: 2012-11-12 11:12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以下称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2011年9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规定,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拟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受理机构补充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通知还对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的要求和变更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摘自:SFDA网站 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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