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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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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部分药品价格于2011年 9月1日起执行
时间: 2011-08-08 16:27 |点击次数:

  2011年8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随通知发布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通知指出,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

(摘自:中国医药报 20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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