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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2-11-12 11:21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严格准入门槛,充分体现再注册工作的严肃性,2012年5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再注册产品申报资料中说明书样稿或实样的内容应当与批准证书的内容一致;对申请人擅自改动说明书内容且改动内容可能与产品安全、质量、功能相关的情况,审评结论应当为“建议不予再注册”;对申请人擅自改动说明书内容且改动内容与产品安全、质量、功能不相关的情况,应当依程序通知申请人按照原批准证书内容改正后,继续开展再注册工作。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保健食品再注册按照通知原则开展。

(摘自:SFDA网站 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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