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回顾
用户名: 密码:

最新动态

最新动态
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
时间: 2014-07-21 14:43 |点击次数:

  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2014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9条,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查督办的目的、督查督办定义和原则、管辖、重大案件标准、报送要求、督办案件宣传要求、考核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是指违反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所研制、生产、经营或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负责督办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部门负责督办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

  《办法》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督办的重大案件为: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案件;违法违规情形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办重大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摘自:中国医药报 2014-07-21)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7 02: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