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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时间: 2013-02-25 11:09 |点击次数:

  2月2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的重点,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强化监督管理,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意见》要求,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鼓励通过设立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等方式优化支付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省级人民政府在增补本省(区、市)目录外药品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同时,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

  《意见》提出,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严格基本药物上市审批。完善中成药质量标准。

(摘自:中国医药报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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