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1月起在湖北、湖南、黑龙江、浙江等部分省市组织开展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试行评价工作。
2012年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通知》,就评价内容和工作安排作出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评价结果的运用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完善。
(摘自:SFDA网站 20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