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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时间: 2018-10-18 10:29 |点击次数:

  2018年 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11月10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其中,涉及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等十余项药品行政审批改革。

  《通知》明确,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备案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实行告知承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优化准入服务,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通知》要求,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摘自:中国医药报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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