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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间: 2013-06-26 14:09 |点击次数: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已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6月24日发布通知,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GSP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实施方案,推进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现状及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企业按照新修订药品GSP要求进行改造,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工作。

  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要求,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将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从现在起,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3年12月31日前,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可以依申请,对证书有效期给予不超过2014年6月30日的延续。

  通知提出,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修订药品GSP的贯彻实施,各地应当结合两项许可的整合工作并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步实施。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三)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通知强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新修订药品GSP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严格执行标准,依法开展认证和检查工作,对那些经营条件差,管理不规范,扰乱市场秩序的药品经营企业,要坚决清退出市场。

(摘自:CFDA网站 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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