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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GMP证书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 2011-06-27 16:04 |点击次数: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下称《实施通知》)要求,2011年6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有关事宜发布通知。

  对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实施通知》要求,依企业提交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期满自查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符合要求的原认证范围,向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延续其原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但不另发新证书。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延续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并将延续信息按照《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格式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整理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fda.gov.cn)汇总发布。

 (摘自:SFDA网站 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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