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回顾
用户名: 密码:

医疗器械

通知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4-06-12 09:09 |点击次数: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召回信息发布行为,畅通公众获得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渠道,2014年6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就有关工作发布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厂商指定的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境内代理人)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并要求其在企业官方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告知相关方面。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进口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厂商在境内外同时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生产企业或境内代理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医疗器械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官方网站设置“医疗器械召回”专栏,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责令召回信息和主动召回信息,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器械召回”专栏应分设“主动召回信息”和“责令召回信息”栏目。如企业对已报信息进行修正或补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设有“医疗器械召回”专栏,对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召回信息予以转发,并发布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信息和总局责令召回信息。

(摘自:CFDA网站 2014-05-29)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7 02: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