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的公告》
2015年12月31日,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的公告》(第164号)。内容如下: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规范受理工作,依据《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94号)和《关于启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函〔2015〕804号)的规定,现就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起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申请人应使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申请,同时按“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纸质申请资料(见附件)。
(摘自:CFDA网站 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