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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通知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16-04-05 15:00 |点击次数: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命名规则》)已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命名规则》实施工作,2016年3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要求,各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医疗器械命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做好《命名规则》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并且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命名规则》拟定产品名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在2016年4月1日前已受理尚处于技术审评环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也应当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在2016年4月1日前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其产品名称可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产品,备案人应当按照《命名规则》及备案的相关规定确定产品名称。

(摘自:CFDA网站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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