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新《分类目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分类目录》实施工作,2017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对新《分类目录》进行了总体说明,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政策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有关政策。
(摘自:CFDA网站 2017-08-31)